江源区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一、改造对象
1.改造对象必须是农村贫困户,包含4类重点对象和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的其他贫困户。
2.改造对象住房必须为危房且为房屋所有人,无房户不纳入改造计划。
3.农户现有房屋必须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4.一户多房且全部为危房的,可纳入改造计划,但只享受其中一处危房改造补贴;一户多房,经调查鉴定其中有一处为安全住房的,不纳入危房改造计划。
5.享受过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煤矿棚户区、采煤沉陷区、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政策的农户或住房不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因项目开发占地等原因,已获得拆迁补偿的农户或住房不纳入危房改造计划。
6.享受过农村泥草房改造政策,再次形成危房的,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7.闲置3年以上的住房且农户没有改造意愿的可不纳入危房改造计划。
二、改造方式、补助标准及建设标准
(一)改造方式
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街)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有经验的农村建筑工匠统建。
D级危房采用原址翻建、异地新建、房屋置换(购置)、建设村集体公租房安置等多种方式进行改造。C级危房采用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改造。
(二)补助政策
对无自筹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政府兜底,对自筹资金自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其他贫困群体分类补助标准执行。其他贫困群体执行分类补助标准:一是五保户新建和维修房屋,其享受的补助标准为3万元和0.7万元;二是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新建和维修房屋,其享受的补助标准为2.4万元和0.6万元;三是其他贫困户新建和维修房屋,其享受的补助标准为1万元和0.5万元;四是其中对五保户、低保户中贫困残疾人家庭,在原补助标准上额外补助0.2万元;五是自筹资金自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每户在原补助基础上增加0.8万元。
(三)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确定的最低建设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改造后农房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并做到选址安全、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符合节能保温要求。
3人以上户新建农房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原则上3人(含)以下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主房面积的50%。修缮加固的按原房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
兜底改造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D级户以住建局提供的各标准户型方案为基础,可按农户实际需求适当缩小建筑面积、改变室内格局,精准识别认定家庭人口1人户或2人户适用于42.57平方米户型、3人户适用于61.43平方米户型、4人户适用于74.26平方米户型、5人户适用于91.72平方米户型;C级户由镇、村见证危险点及安全隐患维修部位,按实际发生确认工程量。
三、申报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集体村委会调查评议
村民委员会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对农户住房和家庭经济条件进行初步调查,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并进行公示。
(三)镇(街)审核
镇(街)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进行镇级。
(四)区审核审核
区危改办对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由区民政局、残联、脱贫办对农户贫困类型进行认定,区住建局进行农村危房危险等级鉴定。
(五)省审批
省危改办收到相关材料后,根据省推进组年度重点工作要求,提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资金补助计划方案,经省推进组研究批准后,下达全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任务及资金补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