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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8785/2020-04971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标      题: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环监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18785/2020-04971 分  类: 环境监管执法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标      题: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环监发〔2020〕1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16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

白山环监发〔2020〕10号  

各县(市、区)分局: 

  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各分局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附件1)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辖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明确落实到具体企业,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原则上实施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并固化形成长效机制。 

  二、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 

  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物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三、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 

  各分局要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分局要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五、坚决依法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请各分局于2020年4月20日前,将《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白山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录(第一批)》(附件3)报送我局。从4月起,原则上每月底前至少报送1篇关于落实正面清单工作亮点、成效的稿件,以及依法履职查处的重大违法典型案例。2020年9月28日前,将落实正面清单工作总结和《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送我局。 

  联系人:郭念飞  梁东泽   联系电话: 3249118 

  附件: 1.生态环境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2.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工作情况汇总表 

      3.白山市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录(第一批)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