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政办函〔2013〕82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有关单位:
《白山市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3日
白山市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件要求,加强对政府信息采集、发布、审核、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以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登记。
第三条 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在主流媒体(互联网、报纸、电视、电台)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府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向政府网站提供。各行政机关在政府网站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被转载的网站应当是国家、省、市的政府网站,以此保证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权威性。
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是网站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信息必须经本部门或本单位审核负责人同意,否则不予编发。
第六条 政府信息的审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单》。
(二)本部门或本单位负责人的审核,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三)招标类信息由各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方可上网发布。
第七条 发布重大、紧急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必须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单》,包括时间、信息来源、信息内容、信息组织者、信息发布所相应的栏目名称、信息录入者、信息校对者、信息审核者和信息在网上存放时间。所有报送信息审批单、登记表要存档备案,以备查阅。
第九条 各部门在制发公文或信息时,需在审批单上同时注明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实行对外发布信息与保密审查同步审批,以减化对外发布信息审核程序,界定可公开信息范围。
第十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原信息报送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门户网站编辑人员进行更正,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由责任单位和个人负责消除影响。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一)各行政机关政府网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有害信息的扩散,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严禁在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发布信息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稳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政纪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