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是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开展是否正常等。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及落实。配套制度建设、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项目和内容是否按规定公开;是否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工作。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丰富、规范、便民等。
(五)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信息公开对相对人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是否发生因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 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责任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
(七) 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失泄密问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标准(详见考核评分细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局考核组,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科室;
(二) 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 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抽样核查、社会评议和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 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责任:
(一) 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不积极配合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的;
(三) 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五) 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 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期限改正。
(二) 影响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被评优资格。
(三)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外,对责任人将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所称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是指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批评、形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并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形成行政诉讼案件并败诉、形成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对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活动造成实质性损害等。
第十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于年终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报告,每年年初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