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召开白山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
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发布召开制定白山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第2号公告。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5月28日上午9点
地点:白山市人民政府3楼西侧发改委会议室(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
二、听证方案
《白山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全文附后)
三、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一)听证会参加人21人
1、消费者参加人10人
李芃均 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道居民消费者
韩雨娜 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道居民消费者
艾岩岩 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居民消费者
徐 丹 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居民消费者
郑成霞 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居民消费者
尹 行 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道居民消费者
曹洪洁 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道居民消费者
刘佳欣 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居民消费者
李 岩 广泽国际购物中心非居民消费者
马丰收 欧亚合兴购物中心非居民消费者
2、机关团体参加人8人
张玲玲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
董文雁 政协白山市委员会 政协委员
于慧军 白山市浑江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
皱秀凤 政协浑江区委员会 政协委员
杨 力 白山市住建局 科长
刘 畅 白山市财政局 科长
宋文宝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价监分局副局长
林 旭 白山市司法局 科长
3、相关领域专家1人
单 瀛 吉林省明泰安全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专家
4、白山市消投中心1人
张 頔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科长
5、经营者参加人:1人
林 啸 白山中裕城市燃气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二)听证人6人
荆轶君 白山市发展改革委 副主任
东国军 白山市发展改革委 一级主任科员
张洋洋 白山市发展改革委 科长
薛文清 白山市发展改革委 科长
杨树青 白山市发展改革委 三级主任科员
谭惠中 白山市发展改革委 三级主任科员
四、参加听证会报到方式
听证会参加人持会议通知、旁听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新闻记者持记者证,于2025年5月28日上午8时50分前入场。
2025年5月9日
白山市城区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3〕679号)、原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适用范围
本机制所称管道天然气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通过使用公共燃气管网系统配送给用户使用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燃气企业销售给终端用户的价格,包括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二、联动主要内容
(一)联动周期
1、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为1自然年。
2、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冬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夏季(4月1日-10月31日)联动。
(二)联动方式
当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上一联动期±5%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联动周期内原则上居民天然气每次价格联动幅度不超过0.5元/立方米(2026年底前,上调幅度控制在0.35元/立方米以内),超出部分纳入下一周期予以疏导,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用气联动价格不设幅度限制。当气源综合购进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5%时,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抵冲。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时,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暂时中止启动联动机制。
(三)联动价格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上年度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和税费)+配气价格。
建立联动机制后,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联动价格金额。联动价格随采购价格定期变动,涨降同频,不可只涨不降。居民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后,现行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规定或配气价格上涨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联动价格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要求执行,原则上不超过4%,低于4%的按实际确定。
(四)联动程序
燃气企业可根据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联动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申请实施联动,也可依据天然气社会平均综合购进价格变化情况直接实施联动,并严格按照《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履行定价程序。另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规定,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其他程序仍要严格依法履行。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政策规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应严格遵守当期的国家和省宏观政策规定,遵循共同负担,兼顾天然气企业经营情况和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尽量保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城区低保户和特困户仍执行原供气价格,暂不执行联动价格机制。供气企业要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做到低保户和特困户相关信息共享,切实将低收入群体供气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燃气企业应配合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联动期内天然气综合购进价格情况,并提供采购居民和非居民气源气量、与上游购气企业签订合同、采购价格等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联动期满前3-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燃气企业拒不配合,无法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导致联动机制无法实施的,其后果由燃气企业承担。
(三)做好宣传引导。联动机制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部门要适度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取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涨幅较大时,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各方关切,确保社会舆论稳定。燃气企业要同步做好保障供应、宣传引导和价格公示等工作,切实将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坚决杜绝乱收费、违规收费现象发生。
四、执行时间
本机制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之前凡与本机制规定不符的,均按本机制规定执行。本联动机制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