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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696148870C/2022-10092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600696148870C/2022-10092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31日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为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规范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核。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核,是指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主要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核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的组织管理,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本单位各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联审负责制,由拟公开信息承办的科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核,所有审核稿件均应报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六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示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在保密审核过程中,各科室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核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可以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各科室应当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条  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