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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600696148870C/2023-0128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标 题: | 市工信局部门保留的权责清单目录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600696148870C/2023-01289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发文机关: | 白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标 题: | 市工信局部门保留的权责清单目录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市工信局部门保留的权责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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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章): |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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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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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行政许可 1 项 | |||||||||
1 | 市工信局 | 行政许可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市、县 |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附件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第4点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2004〕1095号)二、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第1点 下发至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磐石市、梨树县、抚松县、东丰县、敦化市、前郭县、大安市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相关科室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规定时限拟发正式文批复(需实地测试或踏查的除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和依据。 4.送达责任:将相关决定文件发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被许可人的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095号)二、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中第1点 下发至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农安县、集安市、磐石市、梨树县、抚松县、东丰县、敦化市、前郭县、大安市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2004〕1095号)二、加强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交办)负责收购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甘草和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甘草和麻黄草年度采集收购计划发放收购许可证,核定年度收购数量,不得超计划收购甘草和麻黄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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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项 | |||||||||
行政强制 0 项 | |||||||||
行政征收 1 项 | |||||||||
1 | 市工信局 | 行政征收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 | 省、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三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项目、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财建〔2009〕462号)第二章征 收第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 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纳入中央国库。 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向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执收工作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数额、依据、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征收程序。 2.审核责任:核定单位和个人报送的无线电频率占用情况。确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数额 3.决定责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超期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逾期半年不缴的,可收回所指配的频率,吊销电台执照,并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其他频率使用和设台申请。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2号)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纳入中央国库。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向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执收工作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2号)第二章 征收 第七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属于国家资源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减免。第八条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征收,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并纳入中央国库。第九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于每年1月5日和7月1日前向无线电频率(频谱)资源使用者征收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3.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62号)第二章 征收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执收工作按照财政部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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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0 项 | |||||||||
行政检查 0 项 | |||||||||
行政确认 1 项 | |||||||||
1 | 市工信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市 | 1.《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2.《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白山工信科技〔2014〕113号) 第九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当地县(市、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 2、各县(市、区)经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市直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后,按照《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形成评审报告。依据评审结果,市工信局确定并以公文形式发布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
1.受理责任:对各县(市)区经济局(工信局)推荐上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材料进行初审。 2.审查责任:牵头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材料进行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依据评审结果,确定并以公文形式发布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4.送达责任:将相关决定文件发给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企业有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关于印发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白山工信科技〔2014〕113号) 第九条 市工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当地县(市、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 2、各县(市、区)经济局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推荐意见上报市工信局,市直各企业可直接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查后,按照《白山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并形成评审报告。依据评审结果,市工信局确定并以公文形式发布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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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0 项 | |||||||||
行政裁决 0 项 | |||||||||
其他行政职权 0 项 | |||||||||
填表人签字: | 联系电话:3235299 | 主要领导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