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民委发〔2024〕5号
关于推荐“第九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统战部(民宗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省民委决定于今年评审命名“第九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型
(一)示范区:县(市、区)、乡镇(街道);
(二)示范单位:机关、社区、村屯、学校、企业、连队、宗教活动场所、新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事业单位、岗位(侧重于服务行业、窗口单位)等。
二、推荐要求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中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及吉办《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方案》(吉办发〔2019〕31号),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推荐评选工作。
(二)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民委发〔2023〕122号)文件要求,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2019年当年及以前命名的地区和单位(第四批及以前)截至目前已期满,期满重新申报的,按照新申报地区和单位同等对待。2020年被吉林省政府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不参加此次推荐评选,5年评选周期内不重复命名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
(三)各县(市、区)需认真参照国家民委最新印发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民委发〔2024〕10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实际开展推荐工作,在本次推荐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得分90分以上的,将择优向国家民委推荐参加新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评选。
(四)此次推荐典型,各县(市、区)推荐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必须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具有示范作用。同时,要把握类型均衡,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创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因素的基础上,注意推荐在促进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方面成效突出的示范区示范单位,注意在边境地区推荐,每个边境县(市、区)至少推荐一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或示范单位参加评选。
(五)各县(市、区)推荐的示范区示范单位须由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开展初验,经市(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省民委申报。
三、报送要求
(一)推荐材料清单
1.《第九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附件1);
2.初验报告,须包含对照最新要求开展初验工作情况、推荐理由,并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针对各申报单位分别形成打分表和各项得分情况说明,作为初验报告附件;
(二)报送方式
请各县(市、区)于3月29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上述材料各1式2份报送市民委民族科,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和图片发送至指定邮箱。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请参见附件2。
联系人:李文慧 联系电话:0439—3211633
邮箱:jlbssmw@163.com
邮寄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382号
附件:1.第九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2.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第九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
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审批表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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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市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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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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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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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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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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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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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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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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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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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
示范单位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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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市州级以上相关表彰
奖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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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验
做法
(1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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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团结
进步
创建
工作
情况
(3000字
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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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
或民族团结
进步创建
工作部门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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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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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推荐材料内容及格式要求
一、推荐审批表
(一)主要经验做法部分填写1-2项可在全省示范的经验做法,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
(二)创建工作情况部分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重点介绍主要做法、具体举措、亮点工作、主要成效、典型经验,要求主旨鲜明、结构紧凑、文字精炼,避免简单罗列、泛泛而谈,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三)所在地区类型指民族自治地方、散杂居地区、边境地区等,可同时填写多个类型。申报单位(区)类型指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屯、社区、街道、部队、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组织、其他类型等;
(四)推荐审批表以仿宋小四号字体、A4纸双面打印装订,不足可加页。
二、图片要求
(一)示范区示范单位需提供相关图片,图片要紧密结合创建主题,真实生动、新闻性强,并作简要说明。请勿提供工作合影摆拍或视察调研类照片。
(二)每个候选单位提交2-5张,相机原图无像素要求,网络下载图片规格须在1MB以上。
以上材料须由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认真审核把关后统一报送。电子版请按单位整理打包后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县(市、区)第九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