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申报第十二批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战部(宗教局)、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 负的相关要求,按照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要求,为做好我市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要求,通过竞争选拔的方式择优命名示范区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走深走实。坚持重在示范培育、重在实绩实效,在扎实培育的基础上择优申报,力戒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竞争选拔的方式差额评审、择优命名;坚持向基层倾斜,向落实民族工作阶段性重点任务实绩突出的地区倾斜。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县(市、区)、单位类型应丰富多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得申报。
三、工作程序
(一)市民族工作部门对拟申报的县(市、区)和单位进行初验并提交初验报告,对县(市、区)、乡镇、机关、企业、社区、学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评分,评分达90分(含)以上的可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其他类型单位暂不评分。对于申报的县(市、区),在初验报告中须含《测评指标》打分表和各项得分情况说明,初验报告应严格控制篇幅字数。各拟申报的县(市、区)和单位需提供申报对象典型经验材料,材料需突出亮点,不必面面俱到,不超过500字,可用于公开宣传。
(二)拟申报的县(市、区)和单位须报各市(州)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省民委将根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有关要求,成立评审组对各市(州)报送的推荐申报对象进行资格条件审核,抽调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推荐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线要求。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测评指标体系》,选树加强和完善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等方面,特别是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等方面工作特别突出、成效特别显著的地区和单位。
(二)突出实绩实效。各县(市、区)和单位申报后还将按照竞争选拔的方式差额评审、择优命名。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把申报关,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切实把符合测评指标要求、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各族群众广泛认可的示范典型推荐上来。要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立足自身区位优势、行业特点、资源禀赋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实际开展创建,精简优化初验程序,科学设置测评方式,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三)强化培育指导。从今年起,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置培育对象准入标准,科学制定培育计划,确定一批相关单位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培育对象,自第十三批起,培育期满2年的地区和单位方可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每年将培育对象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市民委并逐级考核后报国家民委备案。
(四)压实工作责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抓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创建工作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总抓手作用;将创建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深度结合,把创建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充分发挥创建工作综合评价作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将作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优先推荐对象,并与其他领域表彰、评优、考核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创建示范引领作用。
(五)加强监督管理。注重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日常指导监督,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工作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失去示范引领作用、发生负面影响较大的涉民族因素案件等情况的,视情责令整改或撤销命名。于2019年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已满,示范资格自然终止,不得继续使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称号,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牌匾。
请各各县(市、区)和单位于5月26日前通过正式函件将申报材料(包括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申报对象典型经验材料、《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测评指标体系》自评表、得分情况说明、自验报告)纸质版1式4份报送市民委民族科,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指定邮箱。培育对象名单请于6月23日前报市民委民族科处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阿合吾·叶尔江 3517329 15714497003
电子邮箱:jlbssmw@163.com
附件:1.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
2.《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的通知》
白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