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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机关信息,推进政务公开,保障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业务工作保密规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等需要上网公开时,应提供原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过程中应同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及以何种方式公开。具体承办人员应当依法确定是否应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五条  局保密办相关职责:

(一)制定公安机关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协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三)对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不确定事项进行答复,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请示不能确定的事项;

(四)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各业务部门发生的泄密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协助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拟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应按照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单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的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九条  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经产生国家秘密信息的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条  市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两级负责制。拟公开的信息由各部门确定专人(经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负责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分管业务部门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人员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单位、部门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统计、备案和报告工作,备案材料应按档案保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立即组织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