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白山民发〔2023〕58号
市级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属社会组织的监察,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市民政局决定对所属社会组织开展2023年度执法监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吉民发〔2009〕55号)等相关规定。
二、监察范围
执法监察工作的范围是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执法监察数量不低于所属社会组织总数的10%。
三、监察时间
执法监察时间从2023年4月30日年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具体时间由检查人员提前通知。
四、监察形式
市民政局指派相关人员深入社会组织住所地,现场执法监察。
五、监察内容
主要查处社会组织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之日1年未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
(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的;
(七)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票据的;
(八)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组织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十一)社会组织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几点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工作是督促社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各社会组织要正确认识执法监察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工作,确保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各社会组织要认真对照通知中明确的监察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认真做好准备,指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各种资料、档案,真实反映情况,不弄虚作假。
(三)要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对社会组织严格执法,严肃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依法按规定处理。
白山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