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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2336M/2023-12451
分  类: 行政复议应诉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标      题: 李某某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案
发文字号: 白山行复决字〔2023〕8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2336M/2023-12451 分  类: 行政复议应诉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标      题: 李某某不服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案
发文字号: 白山行复决字〔2023〕8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白山行复决字〔2023〕88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巩营乡理直X街村XX号。

    被申请人: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封泉印,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浑江区人民政府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023年8月28日,浑江区人民政府将本案移交本机关处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期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23年5月1日投诉事项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白山市浑江区某某超市在拼多多平台白山某某特产店售卖的“破壁松花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邮件号:XA402132504XX,经邮政官网查询,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件及其证据附件。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及时答复”。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述,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履职期限最迟为:2023年5月12日。申请人认为,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未在法定期限七个工作日告知,程序不合法,存在明显不当,应当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1.投诉举报信;

    2.白山某某特产城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3.消费者(网名:李某某)购买破壁松花粉交易截图(1张);

    4.商品邮寄EMS快递单号照片(1张);

    5.商品外包装照片(4张);

    6.松花粉的保健功效及其临床应用研究进展;

    7.投诉举报信挂号信(XA402132504XX)复印件;

    8.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签收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以下简称:浑江分局)因李某某不服答辩人作出的受理程序告知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浑江分局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受理时间告知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申请人诉求: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人于2023年5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是否受理告知,程序明显不当等。

    浑江分局立即展开调查:2023年5月4日,浑江分局门卫签收李某某挂号信按照流程转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因签收入门卫保安李某某在岗位突发疾病离岗就医,其工作由新保安接替,因李某某无法正常进行交接,导致申请人信件延至2023年5月10日交至分局办公室,12315投诉举报中心将投诉举报信件分配到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所,2023年5月10日该信件由东兴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

    经东兴市场监督管理所审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10点38分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

    浑江分局认为:我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规定履行工作职能。综上,答辩人认为,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1.快递单号查询签收信息;

    2.消费者投诉信息登记台账;

    3.投诉事项电话告知受理时间。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4月25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某某超市所开拼多多店(白山某某特产城)购买长白山破壁松花粉2瓶,订单号:230425-0900150778326XX,花费16.8元。产品外包装品名:破壁松花粉,用法用量:每日2-3次,每次3-5克(约一勺量)。因认为该件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申请人于2023年5月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电话:XA402132504XX),投诉举报内容为:“本产品是预包装食品,而非药品或保健品,却声称治疗各种疾病,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经查询挂号信签收信息,被申请人2023年5月4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件及其证据附件。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电话告知举报人李某某案件已经受理,并展开调查。白山市浑江区某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乔某某。2023年5月22日,浑江分局工作人员对白山市浑江区某某超市登记住所浑江区某某小区1X号楼1XX门市(某某小学对面)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址超市为某某超市。并于2023年5月30日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回复。李某某认为市场监管局浑江分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受理决定,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案件已经受理,已经超过七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超期告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