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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2336M/2023-12529
分  类: 行政复议应诉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标      题: 杨某某不服举报不立案回复案
发文字号: 白山行复决字〔2023〕7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2336M/2023-12529 分  类: 行政复议应诉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标      题: 杨某某不服举报不立案回复案
发文字号: 白山行复决字〔2023〕7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白山行复决字〔2023〕78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2002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XX市XX县公腊胡洞乡XX村。

    被申请人: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封泉印,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对其举报作出的不立案回复,于2023年7月26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浑江区政府对该案没有管辖权,2023年8月28日,浑江区政府将本案移交本机关办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期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杨某某举报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决定。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举报事件并给予相应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本人因生活所需购买该企业生产销售所宣传的无糖芒果干,到货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糖)含量为每100克含有77.1克,该款产品为固体,未达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8050-2011》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显示,项目: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声称方式:无或不含糖含量要求:≤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标准的规定。该产品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望贵局核实查明,并要求其进行赔偿。被申请人答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公司未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已做现场笔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中止案件调查。我局已将该情况报告至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申请人认为:本人所举报产品本身涉嫌违法事实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做出不作为的处理,这显然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2.被申请人答复: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公司未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己做现场笔录。申请人认为与实际严重不符,被申请人一句无法与商家联系就将案件结束。消费者将案情和证据提供给被申请人,是需要你身为执法人员所承担起的责任。是一种对于公职人员的信任。根据被申请人所说无法联系到该公司法人,那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不管违法商家售卖任何违法食品,被消费者发现问题后,违法商家换一个地方继续经营,就可以无法无天了吗?之前所售卖的所有不合格食品也与之没有关系了。消费者就自认倒霉对吗?经营者离开当地解决不了售卖违法食品的问题。并且该违法商家还在继续经营销售中。该案件中,被申请人让涉案商户跟本人进行过联系、调解,后因协商价格不同,并未解决。后该商户称其绝对不会受到处罚,平台只会对其进行列异。但没想到真被列异,申请人严重怀疑有暗箱操作,暗中勾结的情况!本案食品是涉及食品安全的严重违法问题,事关民众的财产权拿着国家发的工资不给消费者群众维护合法消费权益,什么都没调查清楚也没联系申请人就可以包庇商户的违法行为了?申请人建议被申请人应该下岗培训,不为老百姓做实事,不去切实维护消费者群众的合法消费权益,去包庇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其产品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难道是对违法者有什么畏惧还是和违法者存在什么利益输送关系?那之前已经销售的违法产品算什么?其明显没有依法办案,属于严重不作为行为,该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应该依法进行查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逾期开业、停业、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虚假回复。望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为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的证据。

    4.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不作为的行为,并且也可以认为被申请人是在包庇商家,充当商家的保护伞。责令该局对申请人之前的举报问题认真调查,依法对商家按《公司法》进行处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本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 (利害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第三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此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可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力。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

    特别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于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后通过全国12315进行举报后被申请人回复本人不予立案,但在回复并没有告知不服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同时也恳请浑江区人民政府对被申请人故意不告知申请人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的不作为行为进行查处。(1)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原件。(2)本人没有提起诉讼也没有向其他机关提起复议。(3)因被申请人未告知本人应当向何机关何时进行复议,因此本人现提出复议符合规定。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在12315举报界面截图;

    2.购买商品签收截图;

    3.商品照片(2张)

    4.商家销售商品界面截图;

    5.《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海行复第1X号)。

    被申请人辩称:因杨某某不服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以下简称:浑江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浑江分局作出的投诉受理时间告知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理由如下:

    申请人诉求: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220602002030711880549XX,投诉举报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无糖芒果干成分表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但回复并没有告知不服处理结果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浑江分局立即展开调查: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规定浑江分局对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具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浑江分局于2023年7月18日电话联系沟通举报人,被举报公司无法通过登记住所取得联系,需要举报人进一步提供有效证据,如不能补充证据,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止受理。举报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浑江分局于当日在315平台回复不予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公司未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已做现场笔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中止案件调查。我局已将该情况报告至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在对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中浑江分局已经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经营,2023年4月6日,浑江分局就“关于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情况的函”发至其登记注册机关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对该公司进行监管。2023年6月1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举报属于举报情形。故被申请人以书面回复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法定条件之一。申请人投诉举报被投诉人营养成分表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其举报属实。但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为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在 2023年7月18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原因”中无需告知其救济途径。

    浑江分局认为:我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规定履行工作职能。综上,答辩人认为,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1、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220602002030711880549XX);

    2、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3、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杨某某称其在在拼多多网购平台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硬石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无糖芒果干(订单编号:230704-5239052994817XX)1件,实付42.21元,到货后认为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2023年7月1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内容为:本人因生活所需购买该企业生产销售所宣传的无糖芒果干,到货后发现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糖)含量为每100克含有77.1克,该款产品为固体,未达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8050-2011》中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显示,项目: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声称方式:无或不含糖含量要求:≤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标准的规定。该产品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望贵局核实查明,并要求其进行赔偿。

    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处理情况进行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被举报公司未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已做现场笔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中止案件调查。我局已将该情况报告至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明,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10日,法定代表人:孙玲。浑江分局在对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日常监管中已经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注册地经营,2023年4月26日,浑江分局工作人员对吉林某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1699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B栋401室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址公司为智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3年6月1日,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

    申请人杨某某对浑江分局不予立案告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从申请人提供的商家销售商品界面截图可以看出,商家宣传的是“0添加糖、原味、软甜”,强调的是“没有添加糖”。芒果作为富糖水果在被加工成芒果干时“碳水化合物”占比较高系生活常识,申请人举报商家宣传芒果干“无或不含糖”与事实不符。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六条第一款“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之规定,市场监管机关系出于维护市场经营活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上述规定对举报的主体不作资格限制,即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实质上是保障不特定公众利益的秩序性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作出处罚,是出于对不特定公众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关于“该产品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的举报后,对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进行了调查。因被举报公司未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已做现场笔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止案件调查。并将该情况报告至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已经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将处理结果向申请人做出回复,即已履行其作为投诉举报受理人所应尽到的义务。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回复,系该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杨某某作出的答复。申请人杨某某与该不予立案回复不具有利害关系,该回复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杨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本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