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二手车行业经营行为的通告
白山商务联发〔2023〕20号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商业网点的经营行为,加强城市管理,优化城市市容市貌,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市场经营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即日起对主城区二手车流通企业占道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事二手车经营业务的,应当自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2个月内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注册备案,取得商务部门备案资格;
二、不得擅自占用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等公共资源停放机动车租售车辆;
三、禁止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资源停放机动车租售车辆;
四、禁止在设有禁停标志或者未施划停车位的路段停放机动车租售车辆;
五、不得擅自在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六、禁止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停放“机动车租售车辆”和“僵尸车”;
七、不得擅自店外占道经营和展示机动车租售车辆。
请相关二手车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限期驶离违规停放租售车辆。白山市商务局、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将联合执法,对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逾期未改正或拒绝驶离的,执法部门将对相关车辆所有权人依法进行处罚、对相关违法车辆进行拖移。
特此通告。
白山市商务局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全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