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公开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三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四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不进行公示。
第五条 公示的形式:
(一)白山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cbs.gov.cn/)和本局门户网站(http://www.jlbs.lss.gov.cn/);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局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告栏。
第六条 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颁布实施的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发布。
第九条 应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公示的初步方案加以完善后,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