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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691016799D/2015-16570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标      题: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之《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600691016799D/2015-16570 分  类: 其他 ; 公告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标      题: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之《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年06月08日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签署之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合同》

--用于购买改造白山市2015-2017 年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之服务

  

  合同甲方: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合同乙方: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2

  第二条、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4

  第三条、服务购买及服务范围、期限............................. 5

  第四条、项目所需的政府审批及落实责任......................... 6

  第五条、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7

  第六条、项目投融资方案及政府补贴事项......................... 7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7

  第八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9

  第九条、项目交付........................................... 10

  第十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0

  第十一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

  第十四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14

  第十五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15

  第十六条、转让和分包........................................ 15

  第十七条、保密............................................. 16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6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7

  第二十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8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9

  第二十二条、其他约定........................................ 20

  甲方: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靖

  住所:长白山大街1818号

  邮编:134300

  联系人:孙延成

  电话:13125790515

  传真:

  邮箱:

  乙方: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杰峰

  住所:浑江区滨江东街5号601室

  邮编:134300

  联系人:宋永新

  电话:18843998878

  传真:

  邮箱:

  鉴于:

  为了加快推进白山市棚户区改造,白山市政府拟实施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白山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分批纳入国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复函白山市政府——《关于白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2015-2017年改造计划的复函》(吉建函[2015]361号)。

  2.白山市政府已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并遵照执行,以及制定了《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白山政办发[2015]9号),将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等)服务纳入目录范畴。

  3.白山市政府授权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下白山市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的购买主体,经白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服务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即购买主体,指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机构代表白山市政府依据本合同购买乙方的服务,甲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不时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一方,本合同指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在浑江区滨江东街5号601室注册,营业执照编号为220600000018039,法定代表人为孔杰峰。乙方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指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不时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5、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6、融资合同: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合同。

  7、第三方: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8、本项目:指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白山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9、项目交付日:指本合同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0、服务:指甲方依据本合同第3.1条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1、书面形式: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2、一日:指一个工作日。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合同价款:指甲方购买乙方服务,根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购买服务费用,包括总费用、服务费用两部分。

  16、总费用:乙方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投入,即为项目总投资。其中,征收补偿及货币安置部分所发生的费用,以接受甲方指示后实际支出的金额为准;建设工程施工部分以可研总投资作为基础金额,实际金额以最终竣工结算确定的金额为准,采用施工图预算价签证方式进行发包的,比照上述方式确定;其余工作包括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及监理等工作及其招标代理费用,国家或行业有取费标准的,在取费标准范围内以实际发生为准;没有取费标准的,经乙方提报、甲方认可后可计入成本,其他乙方为提供本合同服务所发生的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17、服务费用:甲方采用分年度支付总费用方式购买乙方服务,造成乙方资金占用成本,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成本补偿。

  18、预付期:对应项目建设期,是指自乙方开始提供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服务之日起,至乙方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19、预付款:指项目建设期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一部分总费用,用于覆盖项目资本金。

  20、服务付费期:指预付期届满之日起,至乙方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二)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 合同构成及适用顺序

  (一)本合同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各项修订文件。

  2、本合同附件。

  3、中标通知书。

  (二)任何关于本合同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述顺序适用本合同文件予以澄清:(1)本合同;(2)合同附件;(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合同的规定。

  (三)本合同构成签约方就本合同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

  (四)除合同性质及双方约定终止执行的合同条款外,本合同在乙方完成服务后依然有效。

  (五)本合同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一)服务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白山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总投资:376404万元

  建设地点:棚户区改造区域共计24个地块,分别为气象山周边地块、省级危楼地块、碱厂沟河流域治理地块、通煤医院西侧地块、南岭家园西侧地块、凯撒二期周边地块、通煤医院门前地块、百合四期西侧地块、百合小区北侧地块、平台子棚户区地块、河口九中周边地块、局医院西南侧(秀水)地块、道清区域地块、通沟区域地块、六道江区域地块、石人地块、松树地块、砟子地块、湾沟地块、正岔地块、砟子小区地块、石人小区A区地块、民心小区一期地块、博苑小区二期地块。

  建设规模及内容:本项目共征收居民、非住宅及企业总户数14176户,征收土地面积210.85万㎡,征收总建筑面积64.4万㎡。项目改造棚户区居民13699户,拆迁住宅建筑面积59.09万㎡;拆迁非住宅451户,拆迁非住宅建筑面积2.65万㎡;拆迁企业26户,拆迁企业建筑面积2.66万㎡。

  白山市区和浑江区全部为政府采购存量房,江源区为政府采购存量房、货币安置及新建回迁安置小区。政府需采购存量房11723套。江源区货币安置13套,新建回迁小区安置2100套。

  本项目共计24个地块,相应基础设施配套工程7项,即5条道路,2座桥。工程内容主要含有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及附属工程含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不包含电力工程和电信工程。

  开工时间:2015年6月。

  竣工时间:2017年12月。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购买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白山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规划设计方案制定;

  3、土地征收补偿;

  4、拆迁安置有关事项;

  5、项目建设;

  6、总承包商服务;

  7、监理服务;

  8、配套基础设施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9、质量检验及验收服务;

  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采取新建的方式,可以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存量房的方式。

  (三)服务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39年12月31日,合计25年,前三年为预付期,预付期起始时间为 2015年6月,对应项目开工时间,结束时间为 2017年12月,对应项目竣工时间,后22年为服务付费期。

  (四) 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期限及标准提供所需服务,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指示,否则乙方不应提供本合同规定以外的服务,也不应该延迟提供服务的期限。

  2、甲方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就本合同所规定的服务及本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乙方可依照甲方的书面指示作出修改,接受对于本合同特定条款的修改。除非甲乙双方已经就服务范围修改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合同中双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贷款银行。甲乙双方应就有关服务期限修改及对乙方还款能力的影响达成书面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五)服务地点

  白山市市区内及浑江区、江源区全部区域内。

  第四条 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及落实责任

  (一)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所需要的下述审批由甲方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负责落实:

  1、本项目涉及的城市建设规划事项;

  2、本项目涉及的土地划拨或征用手续;

  3、本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事项;

  4、本项目涉及的环境评估及审批事项;

  5、本项目涉及的政府投资及服务费用相关预算审批事项;

  (二)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由甲方负责落实的政府审批事项外,本项目及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所需的其他政府审批由乙方负责落实,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设计审批;

  2、项目涉及的建设许可事项;

  3、项目涉及的生产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甲方负责提供的合同实施条件

  甲方应在下述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的项目工作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就甲方是否完成有关工作予以书面确认:

  1、在收悉甲方提供的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前完成项目土地划拨或征用工作;

  2、在完成项目土地划拨或征用工作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所需的水、电、煤气、通讯网络等公用设施连接到项目地域;

  3、在收悉甲方提供的通知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具体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市政基础设施的改造;

  4、在收悉甲方提供的通知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内为本项目所在区域提供符合地方法规要求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六条 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白山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研审批文件,本项目总投资为376404万元人民币。乙方为按期履行义务,资金筹措计划如下:(1)乙方自筹项目资本金76404万元,占总投资的20.30%;(3)拟向贷款银行申请融资30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79.70%。

  (二)为保障本合同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保证乙方确实履行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合同价款及资金支付

  (一)甲乙双方确认,按照吉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二期建设项目-白山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预算方案,本项目中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合同价款,包括总费用及服务费用两部分,共计549324万元人民币。

  (二)甲方承诺将积极筹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资金,资金来源于白山市政府财政性资金,已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将逐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本合同项下资金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1、总费用支付计划:总费用的20.3%作为甲方购买乙方服务的预付款,分三年支付,总费用其余79.7%,从第四年开始支付,分22年支付。

  2、服务费用支付计划:从第四年开始支付,分22年支付。

  3、服务费率:5%。

  4、服务费用计算方式:每年年初未结清总费用余额乘以费率。

  按以上资金支付计划支付总费用合计376404万元,服务费用合计172920万元,具体的年度支付计划按照下表执行:

总费用及服务费年度支付计划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期间 

年度 

总费用分年支付计划 

服务费分年支付计划 

建设期 

1 

2015 

30000 

0 

2 

2016 

30000 

0 

3 

2017 

16404 

0 

服务期 

  

4 

2018 

13600 

15000 

5 

2019 

13600 

14320 

6 

2020 

13600 

13640 

7 

2021 

13600 

12960 

8 

2022 

13600 

12280 

9 

2023 

13600 

11600 

10 

2024 

13600 

10920 

11 

2025 

13600 

10240 

12 

2026 

13600 

9560 

13 

2027 

13600 

8880 

14 

2028 

13600 

8200 

15 

2029 

13600 

7520 

16 

2030 

13600 

6840 

17 

2031 

13600 

6160 

18 

2032 

13600 

5480 

19 

2033 

13600 

4800 

20 

2034 

13600 

4120 

21 

2035 

13600 

3440 

22 

2036 

13600 

2760 

23 

2037 

13600 

2080 

24 

2038 

13600 

1400 

25 

2039 

14400 

720 

合计 

376404 

172920 

  具体支付计划将与相关融资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四)本合同生效后,应按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该款项应支付到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并且按照融资合同的规定使用。

  (五)除非经贷款银行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上述支付额度不因甲方与乙方的任何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包括不可抗力造成的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而终止。

  (六)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本合同价款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合同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合同价款及支付标准、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七)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合同规定的资金支付额度及时间与融资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本合同中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乙方还本付息要求。

  (八)乙方至少应在上述支付日期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交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甲方应在收到发票等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汇至乙方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

  (九)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关于专用账号的约定不得变更。

  第八条 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乙方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7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合同解除程序处理合同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第九条 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其中包括:

  (一)建设图纸规定的居民楼;

  (二)建设规划规定的公共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商店及该规划;

  (三)确定的保障回迁安置小区互联互通的公共设施;

  (四)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单、设备仪表清单、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五)征地、拆迁资料,包括不限于征地补偿档案、货币安置档案、腾空土地档案等;

  第十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白山市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白山市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益。

  (三)甲方保证本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必备的批准及授权,并且已经纳入白山市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依法办理所有相关资金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已或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同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乙方进一步确认,本合同的签署及合同项下服务的提供并不导致其工作人员与甲方或白山市政府建立任何劳动、劳务、雇佣等关系;

  (三)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合同的足够信息。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合同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四)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合同或与其冲突。

  (五)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的变更的,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时,应向甲方提交贷款银行对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六)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七)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可计入本项目实际投资额。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乙方应将保险赔偿金首先用于本项目的修复;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贷款银行作为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偿还本项目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投资回报。

  (八)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九)乙方向甲方或白山市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4、除非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影响甲方就相同服务内容与其他服务提供商签署服务采购协议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白山市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合同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白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为本项目融资之需要,乙方有权以其依法享有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权利及其收益等)形成的应收账款向贷款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合同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的融资按计划进度执行,不会影响到项目实施,且所有融资均用于本项目,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终止后5年。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服务结束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或部门

  1、甲方指定保障中心孙延成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乙方的联络沟通及其他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宋永新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甲方联络沟通及本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提供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联系人:孙延成 

乙方联系人:宋永新 

电话:13125790515 

传真: 

电话:18843998878 

传真: 

邮箱: 

邮箱: 

  

  第十五条 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

  (一)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之服务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和知识产权。

  (二)权利归属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方所有。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期间所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3、甲方拥有本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第十六条 转让和分包

  (一)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二)未经甲方及贷款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三)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关联企业。

  (四)乙方在向甲方征求关于转让或分包的同意时,应向其提交贷款银行关于该等事项的同意书。

  (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转让或分包的,应选择具有特定资质的第三方。

  (六)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分包的,应就分包部分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密

  (一)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甲方所代表之政府及项目的所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息。

  (二)乙方应对该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得为本合同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合同之履行需要向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披露的除外。

  (四)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而失效。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一)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履行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之影响。

  (四)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

  (五)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超过2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六)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60日内双方不能根据上述第5项之规定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不应成为另一方违约的理由,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守约一方应尽量减少违约损失。

  (二)任何一方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时,主张违约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改正,该通知应抄送贷款银行。受到违约通知的一方应立即就对方违约通知予以回复,确认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双方应就违约事实认定及补救措施充分协商,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

  (三)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及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双方协商该确定。

  (四)违约补偿应优先适用损害赔偿及其他违约补救措施。因违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仅适用于一方严重违约并且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守约一方履行本合同产生根本性障碍的情况。

  (五)甲方发生下述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要求相应顺延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乙方履行合同的相关条件,如开工所需的政府审批文件、工地施工条件或公用设施使用权等;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或服务价款或政府补偿款等金钱支付义务;

  3、甲方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后拒绝调整政府补偿标准;

  4、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验收义务;

  5、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总费用及服务费用;

  6、甲方未能为本合同实施提供必要的协助。

  7、其他双方商定的情形。

  (六)乙方发生下述违约,甲方有权以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获得违约补偿:(1)停止违约并;(2)重新提供相关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中优先获得补偿;(4)聘请第三方机构纠正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5)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6)要求乙方中止相关服务,重新配备履行合同的人员或其他条件;(7)其他解除合同以外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补救措施:

  1、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金钱支付义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付履约保函,交付投资或垫资款等;

  2、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3、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提供及配合甲方质量检查的义务;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擅自转让或分包本合同;

  5、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相应服务或服务结果;

  6、甲方认为乙方服务没有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不达标通知予以答复;

  7、确系乙方原因造成相应服务未达约定的服务标准的,乙方应在180日内负责完善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依法选择如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白山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1、如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或针对本合同项下服务另行签署其他书面协议。

  2、项目非因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终止的,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立即解除本合同。

  3、非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完全履行或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无法预见的困难,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可经协商决定解除本合同。

  4、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

  (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1、一方收到对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履行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

  2、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合同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合同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合同项下之所有权益。

  3、已完成且尚存的工程,具备验收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照审计结论进行决算;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经委托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及质监部门进行造价鉴定及质量评定,依据造价鉴定的结果进行支付;

  1)乙方为工程订购的且已验收合格并接收的工程设备和材料,原则上由乙方协商供货商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差额由甲方支付;

  2) 实际支出的货币补偿费用;

  3) 购置商品房实际发生的税费;

  4) 乙方已投入资金的合理回报;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一)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二)合同效力

  1、本合同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或其他关系,任何一方不得以对方的名义行事。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任何条款被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或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在满足下述条件时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适当签署;

  5、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资金,且乙方偿还项目全部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方终止。

  6、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贷款银行执两份,其余报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合同附件

  1、《政府采购服务授权书》

  2、可研批复

  

  (本页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署页)

  甲方: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2015年 月 日

  乙方: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