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管理,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现对《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按程序审查发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6月5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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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6日
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及因城市需要引进人才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统筹规划,限定配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工薪收入群体及引进人才配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家庭成员、社保、婚姻登记、人才认定等情况,并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选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家庭应同时满足在我市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主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并处于参保状态。
第八条 申请家庭应如实申报住房、婚姻、社保状况,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授权管理部门对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进行核查。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由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纳入配售轮候库。
第九条 经市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受本办法设定的社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申请条件限制。
第十条 新建项目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同时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房屋价格。收购项目以收购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利息、交易税费、完善配套设施和管理费用等合理支出确定配售价格。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要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二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实行现房配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配售。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采取摇号方式组织选房配售。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和引进人才优先配售。
第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程序为:
(一)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发布保障性住房配售公告,公布户型、配售价格和配售方式等信息;
(二)由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配售规则确定选房排序并组织选房;
(三)申请家庭选房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购手续。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购房家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上需注明为“保障性住房”。并办理合同备案。
(四)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协助购买家庭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时相关部门需标注“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字样。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除用于购买该套住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贷款抵押外,不得进行其他类型的抵押、担保、偿债及其他处置。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有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不得无故长期闲置、擅自转让及出租,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房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调离我市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利率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自行装修部分按照评估公司结合年限和折旧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申请回购的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相关法律纠纷;
2.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未拆改房屋结构、房屋设施设备无缺失;
3.房屋的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如取得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只能保留1套。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配售、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并自该家庭退出保障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保障性住房。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工作,市住建局起草了《白山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202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为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收购、配售和售后管理等工作,满足工薪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需要市级层面制定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规范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据
1.《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 〔2024〕4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 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
6.《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 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主体
工薪收入群体及引进人才
(二)明确面积标准
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要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盘活、转化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
(三)明确配售价格
新建项目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同时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单套房屋价格。收购项目以收购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贷款利息、交易税费、完善配套设施和管理费用等合理支出确定配售价格。
(四)明确申请条件
申购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并确定1名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同时满足在我市无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主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并处于参保状态。
(五)实施封闭管理
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保障性住房不得无故长期闲置、擅自转让及出租,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保障性住房实行回购方式退出保障。购房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因辞职、调离我市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回购。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利率等因素确定;购房家庭自行装修部分按照评估公司结合年限和折旧等因素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