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政府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规范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政府机关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及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措施;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3.政府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依法应当公开的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4.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国民教育、扶贫、优抚、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6.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情况;
7.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等;
8.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
(四)公共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督方面的信息: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等基金和重要专项资金(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情况;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
4.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 政府机关除了应当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外,可以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还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二)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三)档案馆的现行文件利用中心;
(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五)政府机关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政府机关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的主体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纠风办具体实施,评议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监督员和群众代表等参加。
二、社会评议的对象
社会评议对象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 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六) 是否依法办理公众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纠风办纳入政行风测评,也可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受理制度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市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举报。
二、受理举报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市受理部门为市监察机关或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受理举报范围
1.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
(1)没有公开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2)没有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没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4)没有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5)没有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6)没有公开办事时限;
(7)没有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
(8)没有公开办事结果;
(9)没有公开便民措施;
(10)没有公开办事纪律及责任追究办法;
(11)其他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
2.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3)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5)违反办事程序,超越办事权限的;
(6)违反收费规定的;
(7)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8)故意隐瞒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的;
(9)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3.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公开内容与实际不一致,搞“暗箱操作”。
4.应当公开的重点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5.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6.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依据不充分或业已作废,以及其他欺骗群众的行为。
7.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将不符合规定的事情合理化。
8.公开内容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造成失、泄密。
9.不按规定程序公开,造成公共利益受损,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使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处理结果反馈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
五、受理举报部门及电话
1.市纪委监察局,电话:0439-3227735
2.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电话:0439-3239118。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