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及审查程序
为做好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局公开相关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对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二、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在形成政务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凡我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由局办公室按照国家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通过局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公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产生和提供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发布的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查;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由局办公室按照国家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局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审查记录应由局办公室保存备查。
六、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局党政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对我局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
(三)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与相关科室共同做好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协助市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我局和直属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
七、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局发布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局保密办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二)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保密办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三)保密办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市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四)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部门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及审查程序制度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