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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表 

单位名称 

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主体性质(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行政机关 

确定性质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法律名称和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等。 

  

  

  

二、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护士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吉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三、主要行政处罚职权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强制职权梳理表 

单位名称:白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执法种类 

行政强制 

强制项目 

对已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形的强制 

强制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20167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制发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施行时间 

201676 

五、执法责任人及各机构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是全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科室)承担具体责任。 

市卫生健康委对全市的卫生健康执法活动负领导、检查、督办责任,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科室)对相应业务的执法活动有指导责任,并负依法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实行首长负责制。主任是本委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总负责人。其主要责任是:领导各项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卫生健康执法队伍的建设,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指示、决议、决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执法工作情况。 

副主任是所分管科室开展执法工作的责任人。其主要责任是:协助主任管理所分管业务的执法工作,并及时向主任汇报分管业务的执法工作情况。 

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负责人是直接执法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科室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完成执法任务,及时向领导汇报执法工作情况。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的执法工作及承担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属于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由领导集体负执法责任。 

相关机构(科室)职责:                                                                                                                                                                                                                                                                                                                                                                     

市卫生监督所职责 

(一)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管理,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9)、《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委托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的部分行政执法和管理职权。 

(二)开展经常性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和健康相关产品的 

抽查。 

(三)开展卫生健康法制宣传与培训。 

(四)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五)参与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规划信息与综合监督科职责 

(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二)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三)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及各执法岗位人员均属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考评工作由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直接进行考核,具体工作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本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执法岗位人员为本办法考评对象。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对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对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的考核应全面检其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突出纠错功能,从积极履职、规范执法、执法结果等方面,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纳入考核结果,将每次的行政执法活动都作为具体的考核过程;专门考核要突出规范功能,通过法律素养测试、执法规范化测试和案卷评查等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无违法或不当行为发生; 

(二)有无不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完成执法目标,或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三)有无利用执法权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情况发生; 

(四)在无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扬或创造出好的经验被上级总结推广;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日常考核方法主要是: 

(一)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五)开展暗访或个别听取相对人意见等。 

第十条 年度考评的主要方法 

(一)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二)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 

(三)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对执法人员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检查; 

(五)委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六)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 

(七)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年度考评工作在年未进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根据年度的执法目标,工作重点和执法实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获90分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按本科室执法人员平均分计算。其中,获90分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评分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 

(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 

(三)行政赔偿决定;   

(四)上级机关的表彰奖励决定或推广经验的相关材料; 

(五)工作通报; 

(六)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认定的事实; 

(七)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出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不合格的科室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机构领导评选优秀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一)依法履行职责(50) 

有下列123项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有45项行为之一的,扣20分: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案卷不规范、违法事实不清楚、法条运用不准确或可能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二)执法的社会效益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公众满意率不足70%的;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三)廉洁从政(2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四)奖励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奖励加10分: 

1、 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性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项目及内容见附表。 

附表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附表2: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附表一:  

(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 

所在部门:          岗位名称:         责任人: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扣分 

备注 

依法履行职     

( 50 ) 

在下列123项情形之一的,扣30分;有45项行为之一的,扣20分: 

1、在行政诉讼中发生败诉案件的; 

2、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3、执法活动受到通报批评的; 

4、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 

5、执法案卷不规范、违法事实不清楚、法条运用不准确或可能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造成败诉后果的。 

  

  

行政执法的社会效(30)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5分: 

1、没有完成年度行政执法目标的; 

2、公众满意率不足70%的; 

3、由于执法违法发生行政赔偿案件的。 

  

  

廉洁从政(20)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1、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 

2、野蛮执法、侵害当事人权益的; 

3、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奖励加分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奖励加10分:  

1、 因执法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的; 

2、创造性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的。 

  

  

最后得分 

  

科 室 内 

部 意 见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被 考 核 

人 意 见 

  

  

责任人:                                               

复核意见 

  

  

  

复合者:                                               

考核者:                               填表者: 

附表二: 

(    )年度各职能部门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表 

责任科室:                                          

考 核 项 目 

             

得 分 

之 和       

岗位数 

平均得分 

依法履行职责  (50) 

该 考 核 项 岗 位 等 分 总 和 

  

  

  

行政执法的效益 (30) 

该 考 核 项 岗 位 等 分 总 和 

  

  

  

廉洁从政 

(20) 

该 考 核 项 岗 位 等 分 总 和 

  

  

  

最后得分 

  

责任科室      

  

  

  

负责人:                     

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意    

  

  

  

  

审核者:                      

考核者:                             填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