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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山市审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与有关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当坚持科室(中心)负责人、主管领导二级审查的原则,对于重要信息要报请局长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三条  对于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并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交叉的重要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在公开前,报请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四条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信息发布前,应当与其进行沟通、协调和确认,保证不同机关发布的同一事项信息内容一致性。
  第五条  本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知情权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由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请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本机关内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调动各科室(中心)的主观能动性,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提出改进工作措施,共同推进本机关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本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