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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白山市审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推进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三、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期限,自政务(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公开政务(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务(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备案制度的;
  4.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5.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政府)信息的;
  6.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的;
  7.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毁灭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的;
  8.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9.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被追究责任的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