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制定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公文类信息公开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二)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原则。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中的一种。
(四)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二、具体流程
(一)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部门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拟不公开的或拟依申请公开的应说明合理充分理由。凡是定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各单位办文机构连同理由一起做好登记建档备查。
(二)各部门办文机构对拟发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标注进行核对把关,没有标注的,或标注为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但没有说明理由的,退回拟稿人重新标注公开属性或说明理由后再办理;部门起草的政府文件代拟稿没有明确的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理由的,市政府办公室可按规定予以退文。
(三)公文签发后,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专门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应当按照其属性,分别编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专门机构可以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工作,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的要求。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四、加强检查
各部门要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检查。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市政府办文电科、政务公开科将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