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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工商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人可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将电子版《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发送至我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或提出申请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四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同意公开。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同时提供具体内容;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并告知申请人提供的期限;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原因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七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不重复答复。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自申请人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应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依申请工作流程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二条  我局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