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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MB1866463G/2025-01693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4日
标      题: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市监字﹝2025﹞1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600MB1866463G/2025-01693 分  类: 文件发布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4月04日
标      题: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市监字﹝2025﹞1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4日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发区分局:

  为全面加强科学监管理念,积极促进药械化营商环境,强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着力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全力保障广大群众用药用械用化质量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市药械化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白山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白山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药械化生产(生产是指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使用企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互信,创造和谐监管环境,?强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增强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的谈话制度。以规范从业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为目的,以宣传教育、分析问题的原因及危害、督促整改为手段,通过面对面、近距离的约谈,增强企业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化被动监管为主动沟通,通过强化源头监管和整治,有效预防药械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约谈的对象和范围:

  (一)新开办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

  (二)违法违规情节比较严重的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三)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四)多次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的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五)辖区外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在辖区内严重违法违规的;

  (六)其它有必要进行约谈的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

  第四条  约谈的情形和条件:

  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发现存在药械化安全重大隐患,需要警示其改正的;

  (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苗头性、有倾向性问题的;

  (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涉及辖区内药械化安全问题的;

  (四)国家发布的药械化安全信息涉及到辖区内药械化安全问题,经确认后需要进行约谈的;

  (五)多次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或经营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约谈的对象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

  第六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药械化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及要求;

  (二)询问企业采取措施落实第一责任人的情况,询问企业质量管理状况,了解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交换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听取企业陈述和承诺。

  (三)通报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违法违规及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责成其查找产生问题的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征求对市场监管部门或监管措施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七条  约谈方式和要求:

  主要采取定期约谈或临时约谈的方式,既可邀请药械化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到机关进行谈话,也可派出监管人员深入企业开展约谈,既可单独约谈,也可集集体约谈,如遇特殊情况还可电话约谈。约谈一般由各相关业务人员组织实施,约谈时应至少有2名药品监管人员在场。

  第八条  约谈涉及全局性或者重大问题,需要局领导参加的,应提前报告局领导。

  第九条  约谈时,应填写好《白山市药械化生产经营企业约谈记录》,载明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参加人员等内容,并经被约谈对象确认后签字或盖章,约谈记录应载入监管档案。

  第十条  对通过约谈,拒不采取纠正措施的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药械化生产经营使用企业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约谈不影响涉及案件的调查和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