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白山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8〕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市机关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机关事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全市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检查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使用调配工作。
(三)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和大中修维护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核定、配备更新、调配处置等事宜。
(五)拟定本级公务接待及招商引资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本级公务接待及招商引资接待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务接待工作。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定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七)负责指定范围内的市直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机关驻地的社会综合治理、绿化、爱国卫生、交通安全、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八)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务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范围的市直机关办公场所安全保卫、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负责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白山等相关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机关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印信管理、政务协调、政务公开、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通信、保密、信访、督察、绩效考核和信息化建设工程。负责研究起草市直机关事务改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相关制度及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档案和临时用工的考核、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和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医疗和社会保险等工作。
(二)行业指导科。承担推进机关事务标准化建设职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开展全市机关事务系统业务培训。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新建、大中维修的审批报批。负责全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改工作及其公务用车的编制数核定、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拟定市本级公务接待及招商引资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负责本市级公务接待及招商引资接待工作。指导县(市、区)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改革相关工作。
(三)行政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指导市直机关部门后勤管理工作,推动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等社会化改革工作。制定市直机关办公场所的后勤服务内容及标准,并监督执行。协调所管辖市直机关综合办公场所的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机关事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机关事务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规范章程及技术规范。承担市直机关办公场所安全保卫和应急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下设事业单位4个:统一建设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中心、事务保障中心。
办公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766号市政府4楼,联系电话:0439-3210718
第五条市机关事务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