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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2168k/2022-0817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管局发〔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600013562168k/2022-0817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白山管局发〔2022〕21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27日

  关于印发《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

  白山管局发〔2022〕2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

  白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务印章包括:局党组印章、行政印章、局直属机关党委印章、局科室印章、局属事业单位印章、财务专用章、人事工资专用章及相关业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

  第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以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联系工作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第三条 局党组印章、局行政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印章由各科室、单位自行管理。办公室主任,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印章管理责任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四条 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和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印章的,须由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五条 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函、介绍信等,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印章的材料,如贷款、各类证明等,由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六条 一般性报送文书、便函等政务材料,需加盖行政印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局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一般性个人关系证明、身份证明等人事材料,需加盖局印章的,由审核证明的局分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七条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 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需先提交《印信使用审批登记表》,按照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事由、份数、时间、用印类别、领导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印信使用审批登记表,经印章管理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经办人注明事由,向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先行用章,事后一周内补办领导签字等手续。

  第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制定《印信使用审批登记表》,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对经办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文档材料或报表,不予用章。禁止将印章带出本单位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由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带出,带出期间需由2人以上共同管理。印章管理人员外出一周以上,移交公章时,须由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须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第十条 如出现单位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等情况,印章必须停用。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如有需要,可按此制度自行制定相关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