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发布工作,提高信息发布标准化、制度化水平,保障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审核管理,确保上网信息真实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公开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在网上发布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四、对信息是否可公开无法确定时,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和政府信息发布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各科室作为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发布内容准确及时,填写《网络信息发布审批表》并履行签批手续,审批表由办公室存档。
七、信息发布人员收到经审核的信息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对信息内容进行检查校对,并注明“初审”“复审”“终审”人员姓名。信息上传后,发布人应对信息原稿进行存档保存。
八、信息审核工作须由单位内政治可靠、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同志承担,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审核。审核人员应充分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信息发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