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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2876076A/2024-03951
分  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其他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索  引 号: 12220000412876076A/2024-03951 分  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其他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标      题: 吉林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3日
  吉林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吉林省出台《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补助对象
  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死亡人员。
  补助标准
  以上年末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基数,按4个月计发,其中2024年丧葬补助金按每人500元计发。已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方,补助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丧葬补助标准。
  申领条件
  领取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2024年1月1日起死亡的,其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同时符合领取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申领人员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申领方式
  申请人应在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并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
  (一)线上办理:网厅端、移动端、自助服务端。
  (二)线下办理:市、县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保险基层服务窗口。
  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证明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相关材料:
  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人员失踪死亡证明材料、承诺书,以上材料提供一种即可。
  如以上材料均无法提供,应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中应有三个以上知情人,包括领取待遇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人签字,并注明死亡时间);

  (三)死亡领取待遇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无法提供的,提供法定继承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卡)、书面承诺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