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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000412876076A/2024-04726
分  类: 工伤保险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单位参保行为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索  引 号: 12220000412876076A/2024-04726 分  类: 工伤保险 ; 通知
发文机关: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19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单位参保行为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单位参保行为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组织开展“社保进万家”活动,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 
  1、除快递行业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建设工程项目临时用工外,用人单位应为全部职工统一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登记,并依法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选择险种参保的,社保局不予受理。此前未全险种参保的,需在2024年底前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暂停后续相关业务办理。 
  2、工伤保险费实行当月核定、当月缴纳。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晚于当月末的,工伤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有关规定处理。 
  3、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等单位在参保地以外派遣用工的,应当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在参保地以外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参保地社保局不予受理。已经在参保地外用工的存量人员,需在2024年底前完成整改,暂不受前款限制。 
  二、关于工伤就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白山市中心医院、白山怡康医院、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白山市王洪武中医医院)。紧急情况下可就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协议机构治疗。受医疗水平限制需转至上级或专科医院救治的,首诊医院出具转诊意见后可转诊就医。缺少转诊转院手续的,相关就医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关于工伤认定超期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人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关于工亡待遇发放 
  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并提供待遇代领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如存在单位注销、银行账户封存等特殊情况的发放至工亡职工法定继承人,并提供公证书。 
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