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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白山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为依据,建立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我市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养老机构转型升级和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定依据和原则

  2022年度白山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暂行办法》(吉民发〔2021〕46号)《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等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实施。按照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客观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范围

  1、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应持续运营满一年及以上,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安全隐患全部整改到位,年度内无负面新闻曝光事件,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三、评定主体和条件

  白山市民政局成立白山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一级、二级、三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吉林省民政厅负责四级、五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首次申请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可申报评定三级。

  四、评定组织机构

  根据《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吉民发〔2021〕46号)“评定组织与职责”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白山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

  白山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白山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张伟同志兼任。评定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工作。

  主  任:崔振才 白山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林  月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科负责人

  委  员:张  伟 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主任

          姜  楠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科科员

          张焕春 市民政局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陈会玲 白山市职业教育中心讲师

  五、评定方法步骤

  (一)自评申报(9月5日-9月12日)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对照等级评定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改善管理和服务,自评确定应申报评定等级,形成申报材料(附佐证材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于9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评定委员会。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养老机构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包括机构的简要情况、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工作人员组织架构、所获荣誉等,同时附单位正门、主要建筑物和生活环境等三张照片;

  2.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包括自评基本情况、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方向等情况;

  3.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承诺书:养老机构必须保证以上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签订并提交《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承诺书》,《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本单位工作人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签字。

  4.评定委员会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养老机构有效执业证明复印件(包括机构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民政部门取得的备案回执、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养老机构入住服务标准合同文本,如健康、失能及半失能老人样本各一例(老人及家属私密信息可覆盖)。

  (二)初审公示(9月12日-9月23日)

  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指导养老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补正补全。审核后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初审合格的机构进入考察评价程序。

  (三)考察评价(9月23日-10月17日)

  评定委员会在专家库中确定3至5名成员,组建评定专家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评定专家组对养老机构开展书面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评价,9月30日前完成书面评价,10月10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10月17日前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四)评审公布(10月17日-10月31日)

  评定委员会在 10月20日前审核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进行公示,评定委员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评定委员会按程序受理对养老机构拟评定结果的复核申请,并做出复核决定,并于10月31日前将复核结果或举报办理情况通知给养老机构。公示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发布公告,颁发等级牌匾及证书。

  六、评定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配合评定小组做好评审工作,把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带动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的重要契机,推进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二)认真准备,加强培训。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辖区养老机构参加培训,了解有关评定工作的要求、标准和细则等内容,指导参评机构评定前的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做好参评材料准备和自评工作,确保申报评定达标。

  (三)确保实效,加强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定专员负责监督评定开展情况,确保评定公平、公正。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确保评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对评定对象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尽保密之责,非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七、有关事项

  申请时需提供真实的资格证明材料电子稿及复印件,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定资格。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评定工作无法按期进行的,评定委员会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安排时间,具体时间再作通知。

  附件:1.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2022年度)

  2.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样式)

  3.吉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报承诺书

1-3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