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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2-01-21    点击数: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现公布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可在白山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zrzy.cbs.gov.cn/)政务公开专栏查阅。白山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39-3225951,传真:0439-3223309。邮编:134300。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城南街道847号。

一、总体情况

(一)组织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21年,我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件精神,我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局长负责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积极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是及时公开自然资源政策方针、工作进展等信息。 通过门户网站工作动态和业务工作专栏,及时公开国家、省、市自然资源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及自然资源工作动态,重点加大了自然资源综合治理措施、进展、成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021年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58条,全文电子化达100%。在相关科室密切配合下,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文件信息及时上报,做到及时报送计时录入。

二是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便利化。通过实体政务大厅、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全面准确公开不动产登记组织机构、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制度建设、办理流程等信息,实现办事服务一次性告知,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

三是营商环境建设。围绕贯彻落实白山营商办[2021]1号《关于落实全省营商环境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步做好信息关联及政策解读工作,同时制作图文版政策解读通过网站向外界进行宣传。

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大力开展政策解读。通过白山人民广播电台让大家对自然资源事业有所了解,对群众关心关注热问题进一一解答。(二)是进行交流互动。采用微信公众号、抖音小视频、12345政务热线、网站留言功能与社会公众交流互动,其中微信公众号1800条,互动交流办结留言342条,12345政务热线办结464件。(三)是开展主题宣传。围绕“节约资源,保护地球”主题组织开展“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认识, 

(三)认真规范处理依申请公开

按标准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文书样本规范答复,确保答复内容合法合规、准确严谨,严把流程关 、严把答复关、严把法律关,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各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明确各操作环节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调整充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人员力量。认真做好我局具体承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的承接工作。2021年,我局共受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11件,均以答复,2020年度结转0件,本年度共办结11件,结转下年度办理0件。

(四)不断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保障。

根据《条例》要求,不断强化主动公开范围,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等内容保障,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审查制度,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严格执行政务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五)全力做好宣传培训评估考核等基础工作

一是加强对政务公开与信息工作考核。根据《条例》要求,按照《关于对全市2021年度政务公开组织推动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白政公组办[2021]10号通知文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基本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步骤有规范、操作有指导、过程有参照。

二是强化政务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考核。市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有关要求,将落实年度工作要点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对撰写内容、统计项目、规范格式、公布时间以及公布载体等方面进行严格督导,确保其在规定时限内规范地向社会公布,并将该项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使之固化为一项制度。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指导。在疫情期间,克服不能集中培训的困难,通过电话、全市政务公开与信息工作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各项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通过灵活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切实增强我局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和业务能力,提高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整体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74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1

0

0

0

0

0

1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

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1

0

0

0

0

0

1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1

0

0

1

7

1

0

4

12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

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发布、监督等工作,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开展培训会和交流会,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打造工作作风实、业务能力强的信息公开人才队伍;

二是统一规范公开事项标准。根据《条例》要求,继续推动基层细化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提高编制目录标准,扩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实效;

三是健全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协同发展机制。持续强化网站功能,优化政务公开专栏,完善网站与政务新媒体配套制度,努力打造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权威发布、生动解读、及时回应、快捷便民、精准服务、整体协调的服务平台。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